臺南市中西區成功國民小學學生獎管實施要點
依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
105.06.29校務會議通過
110.6.30.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依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0 日府法規字第 1131036366A 號令辦理
113.09.04.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(一)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。
(二)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,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。
(一)年級之高低。
(二)身心之狀況。
(三)動機與目的。
(四)家庭之因素。
(五)平日之表現。
(六)初犯或累犯。
(七)行為後之表現。
(八)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。
一、行政人員代表。
二、學校教師代表。
三、學校家長代表。
四、學生代表。但校內無合適年齡及成熟度學生者,得免聘之。
獎管會委員任期一年,並隨其本職或身分進退,期滿得續聘(派)之;任期內出缺時,校長得補聘(派)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獎管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。
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。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承辦處室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(一)獎勵︰
學校為鼓勵國民小學學生優良表現,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:
一、師長口頭嘉勉。
二、書面獎勵,包括嘉獎、小功及大功。
三、公開場合表揚。
四、登載於學校刊物。
五、頒發獎狀或獎章。
六、頒發獎品或獎金。
七、推舉為學習楷模。
八、其他適當之獎勵。
(二)管教與輔導︰
1.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。
2.課餘時間進行校內公共服務。
3.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4.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,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,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策略,以導正學生行為︰
(1)實施個別輔導。
(2)轉介輔導。
(3)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。
(4)改變學習環境。
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;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,應經獎管會審議通過。
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,校長對獎管決議有不同意見時,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,校長對獎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敘明理由變更該結果後核定獎管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