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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中西區成功國民小學學生獎管實施要點
依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
105.06.29校務會議通過
110.6.30.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依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0 日府法規字第 1131036366A 號令辦理
113.09.04.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- 本要點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管準則辦理
- 依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0 號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管辦法訂定之。
- 獎管與輔導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,培養學生優良品德,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︰
(一)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。
(二)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,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。
- 本校辦理學生獎管與輔導時,力求審慎客觀,公正合理處理。並參酌下列因素,以為獎管輕重之標準︰
(一)年級之高低。
(二)身心之狀況。
(三)動機與目的。
(四)家庭之因素。
(五)平日之表現。
(六)初犯或累犯。
(七)行為後之表現。
(八)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。
- 學生違規行為,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。學校行政單位處理學生獎管事項時,應知會該生導師。
- 本校為辦理學生獎管事項,設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(以下簡稱獎管會),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學務處主任擔任,其他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:
一、行政人員代表。
二、學校教師代表。
三、學校家長代表。
四、學生代表。但校內無合適年齡及成熟度學生者,得免聘之。
獎管會委員任期一年,並隨其本職或身分進退,期滿得續聘(派)之;任期內出缺時,校長得補聘(派)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獎管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。
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。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承辦處室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- 學校對學生之獎勵、管教與輔導措施如下︰
(一)獎勵︰
學校為鼓勵國民小學學生優良表現,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:
一、師長口頭嘉勉。
二、書面獎勵,包括嘉獎、小功及大功。
三、公開場合表揚。
四、登載於學校刊物。
五、頒發獎狀或獎章。
六、頒發獎品或獎金。
七、推舉為學習楷模。
八、其他適當之獎勵。
(二)管教與輔導︰
1.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。
2.課餘時間進行校內公共服務。
3.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4.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,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,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策略,以導正學生行為︰
(1)實施個別輔導。
(2)轉介輔導。
(3)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。
(4)改變學習環境。
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;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,應經獎管會審議通過。
- 獎管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,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,瞭解事實經過,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、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。
-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管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,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管事宜。
- 獎管會為獎管決議後,應做成決定書,記載事由、獎管依據、結果及救濟方式,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,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。
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,校長對獎管決議有不同意見時,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,校長對獎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敘明理由變更該結果後核定獎管決議。
- 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,應持續追蹤輔導,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。
- 學生、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管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,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。